《收藏》2006年第7期刊登了上海朱浩云先生的文章《二十世纪书画领域的划时代人物》,作者认为,在中国山水画领域,20世纪划时代的人物当数张大千、黄宾虹、傅抱石、石鲁、李可染、陆俨少。在介绍黄宾虹的艺术成就时,作者配发了一幅名为黄宾虹《拟包安吴》的作品图片。这期杂志发行不久,这幅画作遭到黄山市书画收藏爱好者毕永和先生的质疑。

   毕永和来信论真伪

     2006年7月10日,安徽黄山读者毕永和在来信中指出“这明显是一张假画”,而且责问总编:“您知道吗!很多读者一眼就能看出假得不能再假了的,《收藏》杂志为何要登它?为何?”又说:“《收藏》杂志欺骗人,损害了读者群体,希望为此向读者道歉,如果不能这样,至少我不能再读《收藏》了。”还指责上文的作者“严格意义上说是一个造假者和传播者,他利用《收藏》杂志的权威性及众多读者群体,推销伪作,损坏黄宾虹的光辉形象”。他还告知我们:“此画作于80年代中期,为徽州一姓叶画家所作……”接到此信,本刊极为重视,经过调查了解,得知作者上文所配之图,系上海某拍卖公司2002年春季拍卖会拍品。有鉴于此,我们感到毕永和来信所提意见可能言过其实,便与之进行了电话沟通,将此情况反映给毕永和。他在电话中讲述了这幅作品的背景及来历,表明:该画作的始作俑者是安徽黄山一知名画家叶瘦谷,人称“江南一叶”,其精心钻研黄宾虹画论画技,曾在黄山、合肥、广州、南昌等地举办过画展。其戏仿宾虹大师作品,曾使多位鉴定专家走眼。但该画家仿作虽然画风几乎可以乱真,但题款书法却无法达到宾虹大师的水准,这就露出了马脚。

     8月中旬,毕永和先生再次致信本刊,对其上次来信所使用的激烈言辞进行道歉。但他又申明:“朱浩云文章写得不错,但选图却用了该图片是不妥当的。黄宾虹的作品我见了不下千件,叶瘦谷的作品也看了近千件,虽说叶仿得很像,但书法永远达不到黄宾虹,所以我觉得《拟包安吴》是假画。”他还随信寄来2005年10月28日~11月1日由黄山市徽州学研究会、黄山市书画院、黄山市博物馆联合举办的叶瘦谷画展的宣传页,以证明他的观点。因毕永和来信涉及藏品真伪的辨识问题,符合本刊关于藏品鉴伪识真的宣传重点,其反映的有关《拟包安吴》是否为叶瘦谷的仿作引起本刊的重视,但因原信言辞激烈,不便于全文刊登,故编辑部将毕永和来信内容以及我们所了解的情况予以综述,以“黄宾虹《拟包安吴》是假画?”为题在2006年第11期155页发表,并将毕永和随信寄来的叶瘦谷画展宣传页上的两幅作品选登出来,目的是为了引起读者的关注,希望得到读者和书画收藏者的指点,通过实例研讨,提高读者辨伪识真的能力。

   叶瘦谷状告杂志社

     2006年11月22日,叶瘦谷先生以本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理由是:“被告《收藏》杂志社在未经原告叶瘦谷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收藏》杂志2006年第11期、总第167期第155页上刊登了原告的两幅画作《杏花春雨江南》和《端阳佳果》,该两幅作品系原告于2005年秋精心构思创作而成,且曾于2005年10月28日~11月1日在黄山市博物馆举行的叶瘦谷先生个人画展上展出。”“该两幅画作除在画展中展出及在为画展专用的请柬中使用外,原告从未在任何场合使用过。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刊登原告的画作,且刊登的载体为世界发行的营利性的杂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利,也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尊重。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刊登原告上述两幅画作的目的是为了说明黄宾虹《拟包安吴》是假画,且该假画系原告所作,这对原告在书画界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原告提出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同一杂志上以相同篇幅公开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

   杂志社据理辩是非

     鉴于叶瘦谷先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刊递交了答辩状,阐明了刊社的立场和看法。

     第一,黄山毕永和先生的两次来信是引起这篇文章的根本原因,叶瘦谷先生因此文提起诉讼时,毕永和先生变成了该案的重要关联人。此案审理若没有毕永和的参与,许多问题无法说清。

     第二,《收藏》杂志是以弘扬收藏文化、研究收藏现象、普及收藏知识、传播收藏资讯、服务收藏大众为职责的收藏鉴赏类刊物。本刊自创刊15年来,刊载了数以万计的文博收藏机构的藏品、艺术品拍卖行的拍品、各类工艺美术家和书画家的作品,这些都是由相关作者和团体提供、支持的,也是本刊所担负的职责和义务所决定的。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就发表的每幅作品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和授权,我们认为这样的工作是稿件和图片的提供者自身应该完成的事情。本刊在版权页“郑重声明”的第二条指出:“文责自负。作者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本刊概不担负连带责任。”作者向刊社的投稿、来信包括提供的图片资料,刊社有选择和发表的权利。毕永和两次来信和先后提供的图片资料,我们等同于稿件处理,只是采取了一种综述方式而已,故本刊不存在侵犯叶瘦谷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另外,叶瘦谷的这两幅作品曾在其画展上公开展出,并选入画展宣传页广泛传播,已不具有专有性和保密性,任何媒体对于见诸公开画展的作品,都可以作为宣传对象。《收藏》作为艺术类媒体对其选择刊登,并以客观的态度向读者阐明事件,是出于学术研究和探讨的必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况且,刊社的效益和发行量不是一篇综述就可以改变的。

    《收藏》杂志在2006年第11期的综述中,只是披露了毕永和先生认为《拟包安吴》是叶先生所仿的见解,本刊并没有也不可能加以认定,只是把这个问题提供给读者讨论。原文标题后还有一个“?”,但在排印时被遗漏。

     第三,从毕永和两次来信中可以看出,他对叶姓画家的造假行为十分不满,显示了一位有正义感的收藏家应有的可贵品质。可后来我们了解到,毕永和与叶瘦谷先生是好朋友,他长期收藏叶先生的画作。叶先生的诉讼状本是由毕永和的来信和其所提供的照片引起的,但他在诉讼状中只字不提毕永和的责任,使人感到其中是否有自我炒作之嫌?

   后续报道

     本刊鉴于原告年事已高,希望庭外和解,息事宁人。但原告律师坚持庭审。2007年2月2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被告缺席,法官宣布休庭。

     由此案可以看到,本刊对毕永和先生来信进行综述的本意是为了有助于广大读者辨伪识真,提高读者和收藏者的鉴赏水平,净化书画市场。未曾想却由此引出了一场官司。这其中引发的诸多问题引人深思,发人深省。望广大读者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发表各自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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